中國時報【郭良傑、王己由/台北報導】
司法院經過廿五年,再次對人民參與審判,踏出立法的第一步。相較於施行數百年的英美陪審制、一百多年的德國參審制,我國的人民觀審制,確實是晚了許多。但司法院強調,人民參與審判是世界潮流,我國起步雖慢,但在參考各國制度後,設計出一套最符合我國國情的制度。
英國的陪審制源起英國大憲章,美國憲法也在一七八八年明文保障刑事陪審制度,這個制度一直實施到今天。英美的陪審制採審判分離,由十二位陪審員負責事實認定,決定有罪無罪後,由法官決定法律適用及量刑。
至於德國的參審制,參審員都是由政黨所推薦。參審員不穿法袍,坐在法官身旁一起審判被告,均有權進行事實認定、法律適用及量刑。但因參審員只有二人,面對三位法官,即使有權參與表決,被認為只是陪襯。
日本在實施十五年的陪審團制度後,從二○○九年起,施行「裁判員制度」,則是參審的化身,合議庭由三位法官及六位國民裁判員組成。由於日本國民的守法傳統,裁判員在審判中幾乎都聽法官指揮,幾乎百分之九十九都依法官意思判決。
至於韓國在二○○八年起施行「國民參與審判」,是陪審制的變形,但陪審員沒有決定權,陪審員必須全程到庭,法官卻不需受陪審員的拘束,而原本不出庭的檢察官,卻因國民參審,也必須全程出庭。
澳洲的制度規畫也和韓國相似,人民只參與審判,但沒有權利參與表決及表達意見。
至於我國目前研擬中的人民觀審制,卻不同於韓國、澳洲,五名觀審員在審判中,可以對事實認定、法律適用及量刑陳述意見,觀審員的決議供法官參考,再由法官另行評議,以決定是否採納觀審員的多數意見,若不採用,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。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727/4/2vrzv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