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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7日電)劉姓女子與歐姓男子爭吵,劉女一氣之下竟拿煮沸熱水潑對方,造成被害人腹部嚴重燙傷。台灣高等法院審理,審酌雙方事後和解,以傷害罪判刑劉女2月、得易科罰金。

根據高院公布的判決書,桃園縣1名劉姓女子民國98年5月8日下午,在住處因細故與歐姓友人發生爭執,雙方吵得不可開交之際,劉女拿起桌上裝有煮沸熱水的茶壺朝對方潑灑,被害人閃避不及,腹部與身上多處遭沸水嚴重燙傷,事後告劉女傷害。

法院一審時,法官認為,劉女僅因細故就以熱水潑灑被害人,本應重懲,但審酌劉女坦承犯行,並先後賠償被害人新台幣55萬元,雙方也達成和解,態度尚可,以傷害罪判刑2月、得易科罰金。

檢方認為量刑過輕,提起上訴後,高院合議庭審理,認為一審量刑無誤,駁回檢方上訴。全案定讞。1000807

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807/5/2wfzr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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